案例:
2019年3月,某公司发现,严某有连续3日、先后5次在厂区车间更衣室吸烟的行为。该吸烟地属于生产装置及生产区域禁烟区。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该公司厂区所有区域均为一级防火区,公司制度还规定,在禁烟区吸烟以及携带香烟、火种入厂的行为均属于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行为。
该公司依据上述规定,在征求工会意见且工会并未提出反对意见后,与严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严某申请仲裁,提出公司对其处分过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裁决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仲裁及法院一审、二审,公司的解除决定得到维持。
来源:《河北工人报》02-11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严某是否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并达到可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公司与严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该法条还详细规定了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异议处理程序以及告知程序。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本案中,该公司严禁在禁烟区域吸烟,对在生产装置及生产区域禁烟区吸烟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鉴于该公司属于火灾发生的高危行业,对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行为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并无不当。严某数次在禁烟区抽烟,可视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公司在拟与严某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征求了公司工会意见,工会并未提出反对意见。综上可知,公司因严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有制度依据且程序合法,应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