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虽然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现实中一些企业、机构甚至个人从商业利益等出发,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侵扰人们生活安宁、危害人们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问题仍然存在。在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公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情况下,用人单位该如何收集使用职工个人信息才不构成侵权呢?以下案例评析分别对3种情形作出了详细的法理阐释。
【情形1】
在职工同意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不构成侵权
2022年12月初,公司在选拔中层领导时,在参选说明中明确告知参选人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基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还要将相关信息在公司公告栏进行公示。事后,参选的林女士认为公司公示其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
【点评】
公司之举不构成侵权。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即使造成其损害,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公司公示林女士个人信息已事先取得其同意,且公示的范围仅限于公司公告栏,故不构成侵权。
【情形2】
采用职工已经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不构成侵权
2023年2月15日,刘女士入职时提交的入职登记表信息不详,而其在自己注册的社交平台账号上有详细资料,其中包括刘女士的教育背景和职业岗位等。考虑到刘女士已将平台账号上的个人信息设置为公开可见状态,且没有表示拒绝他人采用,公司为健全员工资料未经刘女士同意即采用了这些信息。
刘女士想知道: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点评】
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除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外,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不承担民事责任。其中,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主动通过报纸、网络等方式向社会上不特定公众予以发布的个人信息;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与自然人的合同约定等而向社会上不特定公众予以发布的个人信息。
本案中,刘女士在注册社交平台账号的过程中填写了自己的教育背景和职业岗位,并选择将这些信息设置为公开可见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刘女士自行公开的对应信息纳入员工资料,并未侵害其重大利益。况且,刘女士在发布个人信息时也没有明确拒绝他人采用。
【情形3】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处理个人信息不构成侵权
2023年2月3日,赵女士因工受伤后,其丈夫为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公司提供赵女士的个人信息资料。公司没有征求赵女士意见即照办了。随后,相关信息资料交到了工伤认定机构。近日,赵女士以其与丈夫不和、公司未经其同意而擅自提供个人信息为由,认为公司侵权。
【点评】
公司的做法不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民事责任。结合本案,赵女士可能与丈夫不和,尽管公司没有征求赵女士意见即提供了其个人信息,但公司之举是为了给赵女士申请工伤认定提供便利,避免赵女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具有维护赵女士合法权益的意思。另外,基于夫妻的特殊身份,公司也有理由相信赵女士的丈夫是为了她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处理其个人信息,也要受到“合理”的限制,即不得实施任意扩大个人信息收集范围或任意选择个人信息处理方法等行为。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