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提到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条款,但因“情势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前置条件,是首先与职工协商变更,而不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属于“临退职工”,享有法定的“解雇保护”权利。用人单位违反“解雇保护”规定的,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刘某从1998年1月份开始,在某盐业公司工作,先后从事装盐面、保管员等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1月下旬,盐业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因公司经营困难,决定辞退刘某,并要求刘某提交对被辞退一事的书面意见。2019年11月26日,刘某提交《被辞退(申诉)意见书》,提出要求盐业公司出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证明,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请求。
2019年11月30日,盐业公司向刘某出具一份《辞退通知书》,内容为:“刘某从1998年起到盐业公司当临时工,装盐面3年。2001年到2019年11月30日,在盐业公司当保管员。因盐业公司经营问题,于2019年11月30日,终止刘某的工作,善后事宜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此后,双方持续到2020年11月仍未达成最终协议。2020年12月22日,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事项已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刘某向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事项为:判令盐业公司向刘某支付:1.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74118元;2.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74118元;3.失业金损失34368元;4.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35650元。
诉讼过程中,刘某增加诉讼请求:5.赔偿刘某2008年至2014年期间由刘某自己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共计26841元;6.赔偿刘某1998年至2007年期间,企业应为刘某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共计16734.6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双方分别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盐业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刘某。刘某受盐业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盐业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所提供的劳动,包括装盐面和保管员,都是盐业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且盐业公司1998年至2007年的发放工资表上包含刘某在内。刘某从2008年1月份开始,以盐业公司职工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之间应当从用工之日起已建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双方在此之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盐业公司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长达十多年的时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视为盐业公司与刘某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2016年以来,国家启动盐业体制改革。盐业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此种情况可以视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果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第四十条的适用,还作了限制性规定。盐业公司直接作出辞退刘某的决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刘某在盐业公司已经连续工作二十二年,系盐业公司职工身份,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十周岁不足五年,盐业公司单方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盐业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盐业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支付赔偿金后,不需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故盐业公司应当支付刘某赔偿金148236元(按照辞退原告前12月平均工资3369元*22个月*2倍计算);第三,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盐业公司没有为刘某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刘某失业后不能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刘某连续工作二十二年,盐业公司应当承担刘某失业保险金损失34368元(按照1432元/月*24个月计算);第四,对刘某主张的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35650元,因其被辞退一年以前的带薪年休假报酬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故仅支持刘某辞退前一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4647元(按照3369元/21.75天*15天*200%计算),对其余部分不予支持。盐业公司虽然主张对包括刘某在内的正式职工都给了调休,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其意见不予采纳;第五,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双方就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705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1.盐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8236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647元,并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34368元,以上共计187251元;2.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盐业公司、刘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7月16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7民终1640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贺耀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