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连续两次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者要求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否拒绝,不再续签?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张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某公司工作。两年期限届满后,张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再次续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此次合同期限届满后,某公司以派遣期满为由,将张某退回了某劳务派遣公司。某劳务派遣公司遂通知张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张某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要求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并申请了劳动仲裁。后张某不服仲裁驳回其请求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恢复其工作,并续签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本案中某公司将张某退回某劳务派遣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张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先后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某劳务派遣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前并未征求张某意见,且张某明确要求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某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某劳务派遣公司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张某和某劳务派遣公司能够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定程度上证明劳动者符合用人单位对于工作岗位的基本要求,如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