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板因经营不善“失踪”,工会法援帮健身教练讨回欠薪72万元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余翠平 发布时间:2023-02-02 11:46

摘要: 本案中,公司没有依法与赵某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导致职工陷入维权困难的主要原因。

赵某等5人于2021年初入职北京一家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所属游泳健身会所的游泳教练。同年8月起,健身会所开始拖欠他们的工资。后经多次催要,公司始终未足额发放其工资。到了11月初,公司老板又在微信群突然通知关闭健身会所。之后,他们与公司老板失去联系。


因找不到老板、无法讨要工资,赵某等5名职工只得求助工会。在北京市顺义区总工会帮助下,历时半年之久,经过一裁一审,他们今年春节前讨回被拖欠的工资及各项经济补偿共计72万余元。


因证据不足,仲裁裁决未支持职工申请


赵某等人到公司上班后,公司一直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则由一名朱姓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发放。经了解,朱女士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可是,从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上无法查朱女士的任何信息,因而无法确定她与公司之间究竟存在什么关系。健身会所突然停业后,朱女士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相继失联。


2021年11月22日,赵某等通过快递方式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来,赵某等5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裁决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96万余元。


仲裁立案后,赵某等人因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于是,他们来到顺义区总工会寻求法律援助。


了解相关情况后,顺义区总工会对这起集体拖欠劳动报酬案件非常重视,并根据规定在第一时间上报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经过审查,工会组织在决定受理赵某等人的法律援助申请的同时,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张瑞作为他们的委托代理人。


在张律师指导下,赵某等人开始搜集与案件相关证据材料。至仲裁开庭审理前,赵某等人提供的证据只有自己的工牌、工作照片、考勤记录、工资明细表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虽然赵某等人肯定地说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是健身会所的实际经营人,但张律师进行工商查询,无法查到该实际经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仲裁庭审本案时,公司没有人出庭应诉,因赵某等人无法提供有关证据原件,导致相关事实不能核实,仲裁机构以证据不充分为由,没有支持赵某等人的仲裁请求。


工会帮助维权,职工讨回欠薪72万元


仲裁败诉后,赵某等人对是否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拿不定主意。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张律师建议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在法院审理阶段可以申请法院调查相关案件事实。如果相关事实查证属实,他们就有希望拿到被拖欠的工资。


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张律师代表赵某等申请法院调取微信号持有人的真实身份、调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朱女士之间的身份、财产等关系,同时,还提交了加盖有公司印章的客户与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


另外,张律师查询到的一份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显示,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在一起案件中认可朱女士是其妻子,还有其它案件可以证明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正是赵某等人工作的健身房。据此,张律师发表的代理意见认为,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对外公开的判决书等证据,可以认定朱女士是涉案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且其与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赵某等人提供劳动的内容是涉案公司的主营业务,赵某等人提交的各项证据可以证明其与涉案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前,一直失联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出现了。在庭前调解过程中,该法定代表人要求赵某等人撤诉,并称其可以满足赵某等人的诉讼请求。然而,其既不能确定给付工资的数额,也不能确定给付工资的期限,对于这种信口开河、毫无诚信的承诺,赵某等人果断予以拒绝,请求法院庭审后尽快宣判,决不给其可乘之机。


当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本案时,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又玩起了失踪。经审理,法院认为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属于逃避法律责任。结合查明的案情,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赵某等5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支付赵某等被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72万余元。


该判决生效后,经法院强制执行,赵某等职工终于在今年春节拿到了应得的工资及补偿。


劳模律师说法


劳动者求职应看清用人单位“真面目”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杨晓虹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确认劳动关系案例。该案再次证明,在现实中仍然有一些用人单位不讲诚信。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其要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么采取现金发放工资、不让劳动者知晓单位名称等方式抹去用工痕迹。其以为这样做就能达到迷惑劳动者的目的,同时又方便老板在发生争议金蝉脱壳,将劳动者置于状告无门的尴尬境地。对于如何确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案中,公司没有依法与赵某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导致职工陷入维权困难的主要原因。


为避免出现这种糟糕局面,劳动者除依法维权外,在找工作时务必要认清用人单位的“真面目”。具体来讲,就是劳动者在求职时应通过市场监管等部门网站查询用人单位的基本注册信息,看其是否存在劳动用工等负面法律风险信息。若其涉诉案件多、欠薪案件频发,那就应当远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要求将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约定明确,以免在发生纠纷时因没有证据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若其拒绝详细约定这些法定内容,趁早离开也是明智的选择,以免落入陷阱。



责任编辑:朱兰英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公司欠薪后注销登记,员工申请强制...

材料公司拖欠业务员工资,三方联调...

约定了竞业限制,企业不支付经济补...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