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特殊性案例一

来源:中工网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3-01-01 11:03

摘要: 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有诸多不同之处。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它属于一种更为便捷、灵活的用工,也满足了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但是,与全日制用工相比,这种用工形式或就业形式有利也有弊。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予以选择。另外,提示女性劳动者应当谨慎选择与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案例1】


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有诸多不同


孙某财务会计本科毕业后来到一家财务公司求职,人事主管告诉他说,由于公司的客户时多时少,业务不怎么稳定,所以,只使用非全日制用工。若其愿意来公司工作,双方只能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孙某想知道,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有哪些不同?


【说法】


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有诸多不同之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至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具有自身特点。总体来看,它与全日制用工具有以下不同之处:一是全日制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而非全日制职工的工作状况是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二是全日制用工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则可以例外,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三是全日制职工一般只能与一个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职工可以与一个以上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四是全日制用工可以约定试用期,而非全日制用工则不得约定试用期。五是全日制用工一般以月为工资支付周期,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六是为全日制职工缴纳全部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只负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至于是否要为职工缴纳其他社保,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七是全日制职工辞职须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八是全日制职工被解雇时,除因自己有重大过错被解雇外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而非全日制职工在被解雇时,无权要求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在非全日制用工中,职工可以享受的权益范围有限。再者,因大多数非全日制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只有口头协议,所以,当双方发生争议时职工想维权但往往无据可依。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由于人员流动性较大,对企业稳定发展十分不利。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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