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签约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他究竟与谁建立劳动关系?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作者:罗北平 发布时间:2022-12-31 09:23

摘要: 签约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他究竟与谁建立劳动关系?

与B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单位却是A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该如何维权?一起来看陈先生的故事: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陈先生申请仲裁,主张其于2022年2月入职某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要负责书籍出版、审稿等工作。2022年7月,A公司在没有依据的情形下,以陈先生“个人工作绩效未达到岗位要求,经部门培训后仍无法胜任本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陈先生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庭审中,陈先生提供了由A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还提供了A公司要求自己签订的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


A公司对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提供了一份陈先生与海南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用来证明陈先生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A公司是受B公司委托,才对陈先生进行培训、考核并代为解除与陈先生的劳动关系。该劳动合同中有陈先生签名,盖有B公司公章,但具体条款中涉及用人单位的关键信息均为手写,且A公司未提供其与B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及相关证据,也未提供与解除劳动关系理由相关的证据。


陈先生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合同并未执行,自己实际上是与A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陈先生提供的公司管理人员与其的微信沟通截图显示,双方的沟通内容仅涉及陈先生的工作内容,未涉及培训事宜。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先生的请求。


【争议焦点】


陈先生的劳动关系到底是跟哪家公司建立的?陈先生和A公司、B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评析】


A公司虽主张其受B公司委托对陈先生进行过培训,但未提供培训协议及相关证据予以佐证;A公司提供的沟通截图等证据显示,陈先生与公司方系围绕工作内容进行沟通,未涉及培训事宜,无法证明公司的主张。此外,A公司主张受托对陈先生培训,却要求陈先生签订了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并对其进行考核,且以A公司名义与陈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因此,A公司关于其受B公司委托仅对陈先生进行培训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采信。


对于陈先生与A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从双方沟通的微信截图可以看出,陈先生一直在A公司工作,接受A公司的用工管理和考核。


根据用工事实,仲裁委员会认定,陈先生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陈先生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求。仲裁委员会认为,A公司以陈先生“个人工作绩效未达到岗位要求,经部门培训后仍无法胜任本岗位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陈先生的岗位工作要求及存在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仲裁委认定,A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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