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近年底,劳动纠纷明显增多,海淀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少案件的起因是因为——《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有部分员工为‘提高收入’,而向用人单位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单位和员工双方签订的《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有效吗?法官通过真实案例,对此问题作出解答。
签订承诺书后 员工能否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小李入职某运输公司,任行政助理,商定每月工资4000元。入职时,小李称自己是外地农业户口,无需在北京缴纳社保,要求公司酌情增加工资至4500元,公司接受该方案。后双方签订《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小李承诺“因本人为外埠农业户口,自愿申请不参保北京社会保险,自行承担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应后果,承诺不因此向公司主张权益”。因此,在职期间运输公司未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
去年12月,小李以运输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离职。后小李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运输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运输公司认为小李是自愿放弃社保,现在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小李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法院审理后,判决运输公司应向小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
法官指出,本案中,运输公司客观上未依法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小李也确实以此为由提出离职。虽双方签订承诺书,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该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放弃而免除。换言之,运输公司与小李间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小李要求运输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