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劳动者维权:骑手送餐受伤索赔,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梁平妮 发布时间:2022-12-13 16:49

摘要: 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全社会切实维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今年以来山东省烟台法院审理的涉及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案件,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全社会切实维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2020年4月,孙某某经熟人介绍,在某物流公司应聘成为某快餐店外卖派送的专职骑手,并下载了专属骑手端App,接单、送餐均通过App操作,自备交通工具,着统一工服,按排班表上岗。2020年6月,某物流公司与A网络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某物流公司委托A网络公司通过自有的网络平台提供信息服务,期限一年,A网络公司代替某物流公司向实际承揽主体支付服务款。2021年2月,孙某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证据显示,2020年4月至6月,孙某某每月的劳动报酬由B公司发放,其法定代表人与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孙某某每月的劳动报酬由A网络公司发放。2021年5月,孙某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请求被驳回后,孙某某诉至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某物流公司主张原被告双方系灵活用工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与A网络公司于2020年6月签订了服务协议,对业务发包、服务费支付进行了约定,且平台注册协议明确约定注册用户发生交通事故等损害时,由用户本人承担责任,与平台方及实际发包方无关。此外,某物流公司还主张,孙某某工作时间完全自由,无明确限制,劳动报酬按完成数量确定,不具备人身隶属性,故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要件。原告孙某某通过某物流公司的管理系统登记注册成为其名下的骑手从事外卖派送服务,作为被告某物流公司聘用的外卖骑手,由某物流公司及其委托运营商A网络公司分配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由上述两方发放,每月结算,符合一般劳动关系的特征。孙某某上下班需扫描餐厅二维码,并按照排班表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可以认定某物流公司对孙某某进行管理和考核,符合一般劳动关系的特征。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后某物流公司不服,向烟台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通讯员:王新鑫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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