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用工形式多,劳动者权益须保障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胡勇 发布时间:2022-12-13 13:41

摘要: 新业态用工形式多,劳动者权益须保障。

【老胡点评】


随着新业态就业人员数量的快速增加,与之相伴而生的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也不断增多。如何切实保障新业态就业人员的正当权益,为他们创造更好的职业环境,并不断推动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健康稳定发展,亟待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首先,应当依据当前就业市场的新变化,进一步修订完善并不断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之能够更好地维护新业态就业人员的正当权益。其次,司法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当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加大办案力度,通过审判、仲裁等法律形式,着力化解新业态就业人员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司法、仲裁人员应当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无论是快递员、网络直播还是外卖送餐员、网约车驾驶员,都能根据用工事实准确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好新业态就业人员保障权益案件,为更高水平的平安建设履职尽责、贡献力量。(胡勇)


劳动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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