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前一阶段,我因患某种难以言说的疾病需要住院,医生给我开了2个月的病假单。随后,我通过钉钉系统提交了医院的病假单,向公司请病假获准。可是,公司停发了我的工资,说将在我提交病历复印件后予以补发病假工资。我因不想让公司知道我的病情,故不想提交病历材料。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读者:翟铭
翟铭读者:
一方面,公司要求你提交病历材料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健康信息是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就个人健康信息的保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病历材料涉及到个人医疗健康状况,而医疗健康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病历材料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并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查询或使用。很显然,公司要求你提交病历材料后才补发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
另一方面,公司未按期足额发放给病假工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因此,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向人社局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调查核实后,会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支付给你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