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企业与外卖送餐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进行判断。用工方式符合劳动关系构成条件的,企业应当与外卖送餐员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钱某经人介绍,于2018年3月3日,到某网络科技公司处从事送餐员工作,工资按单提成、按月发放。工作时间为早9:00到晚8:00。2018年8月2日,钱某在受公司指派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未能再到岗上班。
2019年4月22日,钱某申请劳动仲裁。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23日,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钱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从工作内容上看,钱某的工作内容为送餐服务,是某网络科技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同时,从该公司给钱某提供工作服和送餐箱可见,其为钱某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从报酬发放的情况看,该公司是根据钱某的送餐次数,按月向钱某支付报酬的。且钱某、公司均符合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判定钱某与公司自2018年3月3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称其与钱某系雇佣关系,但是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钱某主张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给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应按法定标准向钱某支付从2018年4月3日至2018年8月3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已发工资29359.9元),法院对钱某的该项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关于钱某要求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1.钱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自2018年3月3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2.某网络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钱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359.9元;3.驳回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网络科技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