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再就业人员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庄宇 发布时间:2022-11-28 17:06

摘要: 劳务纠纷属于劳务关系,适用《民事诉讼法》而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

编辑您好!


我今年60多岁,退休后在南京一家健身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2022年1月正式上班。今年6月1日,单位停止营业。除我以外,公司还招用了另两位60岁以上的保洁员,其中年纪最大的有70岁。我们三人每天轮岗上班,没有节假日休息,公司也没有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被告知停业后,因公司拖欠3月至5月的工资未发放,我们三人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请问我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吗?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来证明拖欠工资的主张?


南京吴先生


吴先生您好: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与原单位劳动合同终止,依法享有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待遇。退休后再务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就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其次,劳务关系也是需要签署合同,但是劳务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劳务纠纷属于劳务关系,适用《民事诉讼法》而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所以出现劳务纠纷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你们向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理由是该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另外,吴先生未与健身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应注意留存相应证据,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务纠纷中,劳务工作者需就双方间存在劳务关系、对方拖欠劳务费进行举证:


一是证明双方间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据,如用工期间的考勤打卡记录、派工短信和邮件、微信群的工作聊天记录、工牌以及工作服等等;二是证明劳务费标准及支付情况的证据,如劳务费以银行或其他方式发放的转账记录、劳务费核算单、劳务费对账单、劳务费确认单、劳务费欠款说明等。


劳务关系是近年来较为常用的用工方式。通过建立劳务关系,用工单位可以聘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尚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为其提供服务,用工单位仅需支付提供定量工资以实现减少经营成本目的。为避免发生劳务费纠纷,建议老年劳务工作者与用工单位通过协商尽量争取短期结算周期。在工作过程中一旦发生拖欠劳务费情形,及时与用工单位协商;若协商未果,则建议充分收集证据,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作者: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庄宇)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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