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贸易公司通过网络面试的形式进行异地招聘。2021年2月22日,吴某在省外通过网络方式参加面试并被录用,双方当即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月工资为5800元。
因疫情影响,吴某直到2021年5月10日才正式报到上班。2022年4月20日,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倒闭并与吴某终止劳动合同。但在结算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事上,双方起了争执。贸易公司认为吴某是在2021年5月10日才正式上班,故根据吴某在岗时间,公司向其支付1个月工资即5800元的经济补偿;而吴某则认为贸易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年限应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即自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4月20日止,共计1年1个多月,应当支付相当于1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双方就此未能达成一致,吴某为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争议焦点】
贸易公司向吴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发时间起点,是以劳动合同订立时间还是实际用工之日为准?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定贸易公司向吴某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是否就等同于劳动关系建立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由此可以看出,判定劳动关系是否建立关键是看“用工之日”,劳动合同订立时间与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不能单纯划等号。本案中,吴某与贸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是2021年3月1日,而对应法条中“用工之日”应当为吴某到贸易公司实际上班之日,即2021年5月10日,因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期间为2021年5月10日至2022年4月20日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吴某在贸易公司的工作年限为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贸易公司需向吴某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