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吴某在打工时受伤,为节省费用,老板曹某与其商议用其医保卡报销。两人共同隐瞒工伤的事实,骗取医保基金1万余元。记者昨天了解到,通州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吴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分处罚金。
60多岁的吴某在曹某开设的机械配件门市部打工。2021年4月,吴某在工作时,右脚大拇指不慎被机械材料砸伤,在附近医院就医后,因伤势较重被告知需转至大医院就诊。
吴某到门市部就职之初,老板曹某就为了节省开支没给他购买工伤保险。这下出了事故,曹某担心医疗费用不菲,便和吴某商议,使用吴某的社保卡报销医疗费用,并承诺额外补偿吴某部分医疗费用。两人一拍即合,曹某安排员工到吴某家取来了吴某的社保卡和身份证。
随后,曹某驾车带吴某去医院就诊。为防谎言败露,途中,他再三向吴某强调,就医时不能说出自己是在门市部工作时受的伤。吴某也照做了。吴某家人在帮吴某填写《自费转医保、外伤使用医保审核表》时,根据吴某的授意,将受伤经过填写为“在家中保养拖拉机时被机头砸伤”。吴某出院结账时,医保基金为其报销费用11000多元。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今年3月,医保部门将曹某、吴某骗取医保基金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吴某也将违法所得悉数退赔。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曹某、吴某二人在使用医保基金报销医疗费用时使用故意隐瞒第三人责任并虚假承诺报批《医保外伤审批表》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据该案承办法官俞振权介绍,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是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是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是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是在境外就医的。因此,工伤是不能使用医保的。工伤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