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职工蒋凡凡向本报反映说,她的丈夫听到失足落水的刘某呼救后,毫不犹疑地跳入深水将刘某救下。可是,她丈夫因体力消耗巨大,最终不幸溺亡。事后,她曾要求刘某补偿损失,刘某却以当地政府已追授其丈夫荣誉称号为由拒绝。
她想知道:刘某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分析
刘某的理由不能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指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鉴于见义勇为属于“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之列,自然也应当适用上述规定。这就是说,如果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无论见义勇为者是否受到表彰、受到何种表彰、是否获得奖励、获得多少奖励,仍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且原则上应当由侵权人赔偿,即使侵权人已经赔偿,或者没有侵权人亦或侵权人不明,受益人也应给予适当补偿。
结合本案,鉴于刘某系失足落水,没有侵权人,你丈夫系为救刘某溺亡,所以,刘某必须进行补偿,而不能拿当地政府已追授其荣誉称号说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