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法院”)成功协调化解一起行政案件。该案中,职工简某在上班时感到身体不适并就医,下班返回住处后病情加剧,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核实,社保部门认定简某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简某亲属不服该决定,向密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下班后猝死未被认定工伤
简某是一家电商公司员工。2021年5月27日上午,简某在工作时感到胸闷不适,请假至附近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未查出病因,便回到公司继续工作,但是症状仍未缓解。
下班后,简某离开公司回到住处,胸闷症状不但没有减轻反而更加严重。当晚室友发现他躺在床上十分痛苦地捂着胸口,随即联系了他的同事并呼叫120救护车进行抢救,医生初步诊断其为胸部闭合性损伤。
到达医院后,简某病情愈发严重,医生立即开始抢救,但因病情过重救治无效,于深夜宣布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2021年5月31日,公司向社保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为简某认定工伤。经调查核实,社保部门认为简某是在家中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简某的父亲不认可社保部门处理结果,到法院立案请求提起行政诉讼,撤销社保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立案时,他哽咽着讲述了简某的工作情况。“每天晚上,我回到家还能看见他在桌前工作,熬夜加班熬得都瘦了。我也不知道怎么安慰他,在深夜里只能叮嘱他加班别太晚了,早点睡觉。”
法院调解促使社保部门重作工伤认定
随着工作和生活压力的增大,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现象时常发生。工伤认定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但因现实情况复杂,认定过程和认定结果均会出现较大争议,要作出一个客观、正确的结论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就本案而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简某在上班时感到身体不适并就医,下班返回家中病情加剧,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从时间跨度上来看并未超过48小时。但是,他回家后再次发病就医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存在争议。
“简某在工作期间身体不适已促使其到医院就医,但这次就医未能发现病情的严重程度,这一细节应当考虑。另外,考虑到简某的工作强度与突发疾病之间的关联性,不能排除其整个病程进展在时间和地点上具有连贯性和延续性。如果加上这些因素,简某还是有可能构成工伤的。”密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从司法实践看,本案宜采取协调方式化解纠纷。
为此,密云法院与社保部门结合案情共同开展多次研讨,经过慎重而充分的研判,最终决定撤销涉诉行政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简某是否构成工伤重新作出认定。简某父亲获悉社保部门拟主动撤销涉诉决定后,其也主动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法官说法】
准确把握工伤构成要件是正确认定工伤的前提
结合本案处理情况及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容易产生误解的问题,密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玉福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等概念进行了详细的法理阐释。
一是工作时间。
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是判断职工所受伤害能否构成工伤的重要条件之一。工作时间既包括用工单位规定的日常上下班时间,也包括因任务紧急或工作量大等原因,职工在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完成工作,或者临时接受单位指派、安排,利用个人休息时间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形。
对于职工在家中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赵玉福提示,虽然事发时间明显不属于正常上班时间,但若出于完成单位交办的任务,占用个人休息时间加班,应当视为在工作时间。
二是工作岗位。
工作岗位通常是指工作所涉及的区域及其延伸的合理区域。在工作时间内,难免会出现饮食、换衣等为满足个人需要的行为。考虑到类似行为在时间上与本职工作存在紧密联系,职工在工作期间因正常生理需求而暂时出现的场所如单位休息室、卫生间等也应认定为工作岗位。
就加班这一工作形式的工作岗位而言,在用工单位明确指派职工加班的前提下,职工在单位办公场所内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属于在工作岗位的情形。赵玉福表示,若职工对工作量有充分把握,出于任务完成后方便休息等考虑而将工作带回家中完成的情形,可以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三是突发疾病。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换言之,突发疾病的种类和原因均是开放性的。
突发疾病强调的是疾病的发作始料不及、猝不及防,而不问疾病的具体类型、发病原因以及是否与职工个人体质、精神状况等有关,重在强调疾病发作的突然性和后果的严重性。
四是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于48小时的起算时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赵玉福认为,司法实践中,判断某一情形是否符合“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涉及突发疾病时间、死亡时间等具体情况的认定,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结论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