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有一个朋友,经单位审核,批准他在家中加班工作。近日,在加班过程中,他因劳累过度猝死。
请问:他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工伤?
答:
你朋友的死构成工伤,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裁定对该问题均作出了相应的解释。其具体内容是: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当然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第三,视为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的确不宜将其范围再进一步做扩大理解。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根据上述规定,你朋友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