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今年4月份年满50周岁,6月份的时候公司以我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了我的劳动合同。我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但被拒绝。
请问: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终止其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
不需要。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公司以您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据该规定,公司在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您终止劳动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综上,公司在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以此为由终止与您劳动合同,无需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