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贵刊的忠实读者,一直很喜爱这个栏目,今有一事咨询。
前不久,媒体都在报道“大厂”职工加班猝死、申报工伤事件。我们在服务性企业工作,加班加点可以说是家常便饭,由于那则新闻,我们小姐妹加班时聚在一起吃夜宵,就会开玩笑说,哪位现在倒下了,就是工伤,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
大家说得多了,我就产生了疑惑:加班受伤,就一定是工伤?
童童
童童:
您好。加班猝死认定工伤,近来作为风向,一直占据着“头条”,你能够关心劳动者权益和法律,值得点赞。
加班受伤,就一定是工伤?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必须知道,所有的工伤情形,都集中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内,如果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后发生伤害事件等,可以“按图索骥”,从中寻找是否工伤的答案。当然,就像天下没有一条相同的河流一样,工伤情形完全一样,几乎也是很少的,这就要看具体情况和具体条件。
首先,加班同样是为企业提供劳动,也是获得企业允许的,只要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一条,基本都会认定工伤。但需要注意的前提:1.必须符合“三工原则”(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缺一不可;2.职工一般需要受到伤害,也就是撞伤、烫伤等“外部伤势”。
其次,看似相似的情形,往往结果大相径庭。比如职工加班,骑自行车摔倒在厂门口,摔成骨折,算不算工伤呢?假设职工加班恰巧骑车刚进入厂区摔倒,同样骨折,又算不算工伤呢?虽然都是加班,但“一门之隔”,一步之遥,其结果却截然不同。职工在厂门外摔倒受伤,即便是很严重的伤势,但法律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不是交通事故等,比如像摔倒等,就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同样的摔倒骨折,如果发生在厂门内,就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这一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一般而言,可以认定为工伤。
如此一说,有人要问,看起来,条件相似,是不是工伤,厂门内外完全不一样,但如果员工处于出差状态,且是晚上加班谈合同,难道只符合“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责交通事故”这条吗?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这完全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机械的僵硬的观点,职工出差,其工作地点不受原来固定的工作场所限制,工作时间也可能不受原来的限制,因此只要在其出差目的地,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一般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当然,不是工作原因或不是在工作时间内所受的伤害,比如在出差地宾馆睡觉时受伤,自行与朋友聚会喝酒时受伤等,能否算工伤,目前全国各地尚未统一。一种观点认为,非工作原因、非工作时间,不能算。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出差,员工在外的时间都是工作时间,那么就应该算。就我们观点来说,我们更接近“不算”,但同时也认为应适当放宽“算”的条件限制。
最后,我们必须指出,不管加班受伤是不是工伤,在无法判断时,用人单位与职工都可以求助工伤认定部门,由他们给出答案。
(本文刊发于《上海工运》2022年9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