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是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某日,李某在乘坐公交汽车上班途中,发现有两名不法人员行窃,遂上前制止,后在司乘人员和其他乘客的协助下将两人制服并移送警方。李某在与不法人员扭打过程中摔倒致左手骨折。事后,相关部门认定李某的行为属见义勇为并给予表彰。
李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食品公司不认可李某为工伤,以其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为由提出质疑,申请行政复议。经审理,复议机关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该法条规定,只要职工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的,即应当视同为工伤。见义勇为是指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因此,职工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的,应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