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某公司将某智能大厦工程的临时生活区土建施工工程交由张某承包。邹某系张某招用的员工,进入该施工项目工地工作。2020年12月,邹某在工地上搬运PVC管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对交通事故不负有事故责任。
2021年6月,邹某向所在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1年8月,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邹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某公司为承担邹某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该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部门认定邹某受到事故伤害是工伤的认定结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某公司将其承包的施工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某,该行为明显有违国家关于建筑业从业资质管理的要求,属于违法分包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案中,某公司违法分包业务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自然人张某,邹某作为张某招用的工人在搬运作业时遭遇交通事故而受伤,区人社局认定该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唐毅律师点评
在现实中,建筑行业将项目分包、转包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很多建筑施工单位会将工程或者业务转包或层层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这在法律上属于违法分包。这些自然人再招用劳动者进行施工,并不会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和风险。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承包业务的自然人可能因无力承担赔偿而拒绝处理。为了保障这部分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得到有效救济,法律对此进行了特别规定,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责任,且不必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