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讨要工资时却发现实际经营者不见踪影。此时,向登记经营者主张工资能否获得支持?一起来看缪女士的维权之路:
【案情简介】
缪女士在某面馆做面点师。2022年6月25日,缪女士和同事正常去面馆上班,可面馆大门紧锁,门上贴了告示:“自今日起,本店关门歇业。”缪女士致电经营者姜先生,被告知半个月后再支付工资。可半个月后,姜先生并未支付工资,而且员工们也无法与他取得联系。
这家面馆是个体工商户,是以姜先生朋友虞某的名义注册并办理的营业执照。于是,缪女士等人找虞某讨要工资,遭拒。虞某认为当时对缪女士等人的招录、用工管理和支付工资都是姜先生一手操办,自己只是挂名经营者而已。
无奈,缪女士等7名员工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虞某支付2022年5月1日至6月24日的工资58620元。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缪女士等员工的请求。
【案情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本案中,虞某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而实际经营者系姜先生,缪女士等7名员工有权要求虞某和姜先生共同担责,至于虞某和姜先生如何分担所欠薪酬,属于他俩内部的事情,可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因此,缪女士等7名员工提起仲裁请求,向面馆注册经营者虞某追讨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