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家纺织公司的职工,已在公司连续工作6年。2022年6月4日,李某因工作琐事与同事发生殴打,致使对方受伤,公安机关介入进行了处理。一周后,纺织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李某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但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也未征求工会的意见。
李某不服公司决定,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撤销公司的辞退决定或者向其支付赔偿金。仲裁庭上,关于未通知工会的原因,纺织公司辩称,因“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忙,顾不过来,把这事给疏忽了”。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并裁决公司按李某应得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倍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该规定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不仅需具有合法性事由,还需履行事先告知工会的程序义务。本案中,虽然纺织公司辞退李某在实体上是合法的,但由于工作疏忽未事先将辞退的理由通知工会,违反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程序违法也是违法,因此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很显然,劳动仲裁机构对本案的裁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