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一位建筑工人。因工负伤后,他不能再打工赚钱。可是,由于公司不承认与他存在劳动关系,他看病支出的钱没地方报销。在这种情况下,病未痊愈的他需要继续支付医疗费,家人的生活也需要大量花销,而他手中既无钱又缺乏法律知识,一时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张某思来想去,始终找不到走出困境的办法。正当他感到无助无奈之时,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为他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支持下,他通过诉讼确认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随后又顺利办理了工伤认定手续。虽然“一裁二审”维权耗时比较长,但对他来说最棘手的工伤待遇有望解决了。对工会的帮助,他深表感谢。
入职未签劳动合同,为谁做工难以查清
2018年3月,经朋友介绍,张某入职一家建筑公司。公司安排他从事建筑彩钢施工业务,但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入职后,在外人看来,老板陈某与他一直保持着比较亲密的关系。陈某不仅为他统一安排住宿,他的工作地点也不固定,一切都由老板根据施工项目安排,人跟着活儿走,哪里有活就在哪儿干。
此外,老板跟张某约定的工资标准是一天350元。无论是否出工,只要没回家,每月发放10500元。而这些钱,均由老板陈某以现金或微信转账形式直接发放。
因读书少且法律意识浅薄,张某没看出这样工作存在的风险。在其他工友看来,他总是跟着老板一个人干活,以为他是老板的私人雇工。后经核实得知,该建筑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陈某。
因工负伤难认工伤,还被说成“职业碰瓷”
2021年4月17日,张某在工作时不慎从梯子上坠落摔伤,造成肋部骨折且伤情严重。面对数万元医疗费支出,建筑公司不但不主动承担责任,还拒不承认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
建筑公司认为,张某经朋友介绍结识陈某,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建立的是个人关系。张某平时所干工作以及食宿安排,均由陈某个人直接处理。张某根本不知道陈某名下注册有建筑公司,其从来没有与建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意愿,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
再者,陈某并未按月向张某支付固定的劳动报酬,张某主张的每天350元工资并不存在。至于陈某偶尔向张某的转账,具体是什么钱,建筑公司并不清楚。从表象看,这样的转账行为完全不符合劳动关系下发放工资的特征。
此外,陈某个人进行的加工业务与建筑公司存在与否没有必然联系。即便建筑公司不存在了,陈某个人也可以进行同样的加工业务。此种情况,只能说是陈某个人所进行的业务与建筑公司的业务范围发生了重合,并不能据此认定张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陈某与张某是老乡,陈某认为张某做彩钢加工业务技术不错,才把张某留下来为自己干活。虽然陈某为张某提供食宿,但并非强行要求张某居住其中。张某从未在固定时间为建筑公司提供劳动,建筑公司亦未对张某进行过考勤,张某只是在受伤后得知陈某名下有一个公司才让公司为他申报工伤,这种行为无异于“职业碰瓷”。因此,建筑公司认为其与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工会律师揭示真相,劳动关系得以确认
张某家庭经济情况不好,其在外的打工收入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他与妻子育有一子,年龄尚小,目前正是需要用钱的时候。他身受重伤无法工作,花光不多的积蓄后,家庭生活陷入绝境。
2021年7月,经朋友指点,张某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求助。该中心了解他的情况后,快速审批、快速指派专业律师孟方超为他提供法律援助。
孟律师详细梳理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分析相关案情后,为张某起草了仲裁申请书并递交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2021年8月,建筑公司在仲裁庭审时依旧否认其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孟律师结合本案提出,建筑公司与张某均为适格的劳动关系法律主体,张某所提供的劳动是建筑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张某接受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管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员工提供住宿并进行考勤管理,同时,张某从公司法定代表人处获得工资报酬。由此来看,张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具备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特征。
审理后,仲裁机构采纳了孟律师提出的主张,裁决确认张某与建筑公司自2018年3月至2021年7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作出与仲裁裁决一致的判决后,建筑公司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对其主张不予支持。鉴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4月13日,张某拿到了法院终审判决。随后,张某向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目前,他正在进行伤残等级认定,待伤残级别确定之后再向建筑公司追讨具体的工伤赔付项目及赔偿金额。
劳模律师说法
加大工会维权力度,增强职工获得感幸福感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沈腾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发的工伤事故纠纷案件。本案中,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及时向身负重伤的建筑工人张某施以援手,通过法律援助律师为其准确剖析案情,在庭审中据理力争,严密论证张某与建筑公司之间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三个核心特征。经过不懈努力,取得了“一裁二审”均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处理结果,依法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高质量的社会发展离不开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案充分体现了北京市总工会为广大基层职工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的服务宗旨,展现了法律服务中心“扶危济困、心系群众”的责任和担当,有力地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大大节约了职工群众的维权成本,增强了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