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名外来务工者,在上海一家食品公司上班,需要翻三班,由于工作的需要,加上上海的房租很贵,我平时住在公司的集体宿舍。去年,在老乡兼朋友的聚会上,我认识了现在的男友。由于都是打工者,彼此需要呵护和照顾,随着感情的升温,我经常居住在男友那里。
今年年初,我中班下班,直接骑助动车去男友住处。哪知,半途被一辆土方车撞倒,造成骨折和脑震荡。经过治疗,伤情稳定后,警方的交通事故认定也出来了,对方主责。我想申报工伤,但用人单位不同意,他们的理由是我平时居住在单位的集体宿舍,我的上下班路线就应该是企业与集体宿舍,而我去男友居处的行为,虽然是交通事故且对方主责,但不符合工伤的特征和条件。我查看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感觉我符合“上下班路途”“第一目的地”和“对方主责”这三大要素,我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我希望你们能给我援助和指点。
芸芸
芸芸:
您好。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在职工中引起很大的反响,也解决了一些工伤处理过程中的“疑难杂症”。那么,我们先来看一下该“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就你的叙述情况来看,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焦点,就是去男友住处算不算你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这一合理路线。你的住所地很明显,是用人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而且,你也具有较长时期在宿舍居住的事实。而到男友的住处,系双方是恋爱关系的留宿,而非基于生产、生活的经常居住地,更主要的,是你无法证明你在男友住处所拥有的身份。换句话说,如果你男友的住处是你出于生产、生活所需而合法租借的,且有居住事实的话,那么,情况就变得不一样了。
在现实生活中,确有热恋的人住在一起的事实,虽然我们不赞成这样的做法,但我们尊重事实。必须指出的是,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且对方主责的,才是认定工伤的要素,与男友的关系再火热,毕竟不是法律上的“配偶”关系,因此,我们认为也不符合上述规定。
当然,如果你能证明下班返回男友居处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或者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些行为都是刚性的、必须的、符合逻辑和常识判断以及公序良俗的,那么,也可以自行申报工伤认定,由相关部门作出决定。
赵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