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4】
虽然违规打卡属实,辞退程序不能违法
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奖惩管理制度》规定:2个警告合并1次记过,年度内受过3次记过或2次记过性停岗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律无偿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3月26日,公司以贾玉梁在半年内存在5次委托他人代打卡考勤行为,以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
本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后,经查实,贾玉梁虽存在5次委托他人代为打卡情形,但其中3次确实出勤了,只不过迟到一段时间。而《奖惩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若委托人已出勤者,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并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达3天(含)或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旷工达6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可给予无偿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可是,公司未按此规定在给予贾玉梁警告处分后再解除劳动合同,该做法属明显不当且不符合该管理制度制定的处理原则。
此外,依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年度内受过三次记过或两次记过性停岗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律无偿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经折算,贾玉梁所犯错误并不符合该规定的适用条件,公司的行为属于小错重罚。据此,裁决公司应向贾玉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评析】
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规定,2个警告合并1次记过,年度内受过3次记过或2次记过性停岗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律无偿解除劳动合同。作为该项制度的制定者,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自己制定的规范行事。然而,在贾玉梁的行为并不满足无偿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下,公司错误地适用相应规章制度给予其处分既违规又违法,应当向贾玉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