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
2020年1月,房某入职一家软件公司。从2021年6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一直拖欠工资。当年9月中旬,房某以单位欠薪为由递交了辞职信,但公司拒绝签收。此后,房某未再到公司上班。2021年10月初,公司电话通知房某务必于一周内返岗上班,否则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房某则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欠薪和自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公司承认房某提交过辞职信,但公司并未签收和批准,并提出后来公司虽电话告知房某拒绝上班的后果,但始终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最终,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房某的请求。
【分析】
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来看,劳动者提出离职有3种情形,具体如下:
一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如何结束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二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需要劳动者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主张损失赔偿。
三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比如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时即生效。这种解除不仅不需要获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房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便是第三种,解除理由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房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软件公司同意,即使软件公司拒绝签收辞职信,也不影响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事实,公司还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