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超龄劳动者签了劳务协议却是劳动关系

来源:中工网 作者:吴铎思 发布时间:2022-08-12 16:38

摘要: 周某入职时虽然已满六十周岁,但其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认定公司与周某之间为劳动关系并无不妥之处。

超过60岁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到企业工作后与企业签订了劳务协议,最终却被认定为双方具有劳动关系,这是为何?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这样一起纠纷。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周某到乌鲁木齐某物业公司做门卫,此时的周某已超过60周岁,因此物业公司与周某签订了劳务协议,该协议未对用工期限、工资报酬等事项进行约定。


2020年11月19日,周某乘坐公司公车前往医院做核酸检测,检测中周某在医院门口摔伤,公司将周某送往医院就诊,周某因骨折入院治疗18天。


周某受伤之后,再未去公司上班。2021年3月29日,周某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周某的仲裁请求。


乌鲁木齐某物业公司不服裁决,向沙依巴克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


物业公司认为,周某到公司工作时年龄已经超过60岁,达到了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退休待遇的原因是缴费年限不够,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周某来公司时,已经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公司与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周某则认为,物业公司以劳务协议方式规避法律风险。协议的内容约定双方之间有关于业绩量化考核、工作纪律、考勤表等内容,如果双方之间是劳务协议关系,根本无需对上述内容做出约定,由他提供劳务,公司根据劳务内容付费就可以,但他仍需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公司的工资表显示他的工资组成部分还包括缺勤、其他扣款部分,如是劳务费用,公司没有权利要求他考勤及进行扣款;他的工作有公司按照轮班方式安排,并且进行量化考核,按照考核发放工资就说明公司提供劳务的同事还得接受其日常管理和各项规章制度。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周某入职乌鲁木齐某物业公司处工作时虽已年满六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标准,故至今仍在自行缴纳社保费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物业公司与周某之间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乌鲁木齐某物业公司与周某存在劳动关系。乌鲁木齐某物业公司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理结果】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周某与物业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乌鲁木齐某物业公司提交的劳务协议中关于劳务期限、劳务报酬、签订日期处均为空白,关于劳务期限、报酬、签订日期等约定系该协议的主要条款,而合同成立的条件之一是双方就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故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并未成立。


周某入职时虽然已满六十周岁,但其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认定公司与周某之间为劳动关系并无不妥之处。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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