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女士于2019年6月3日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项目负责人。入职初期,吴女士向公司表达过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愿,因公司成立不久且无劳动合同版本,吴女士还自行拟定劳动合同并通过微信形式发给公司领导参考,公司并未对此作出任何回复。
2020年3月,吴女士因个人原因辞职,后提起仲裁申请,以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建筑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建筑公司辩称,吴女士已将劳动合同通过微信形式发给公司,虽双方未签字盖章,但实际是按该劳动合同履行权利义务的,且发微信属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吴女士作为项目负责人,有取得公章的便利,有条件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公章及签字。因此,公司认为双方已订立劳动合同,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吴女士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吴女士虽然已将未签字劳动合同的电子版通过微信形式发给建筑公司,但吴女士系为公司提供劳动合同样式参考,建筑公司未在该劳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认可全部内容或授权由吴女士自行加盖公章,故不能认定双方已订立劳动合同。虽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建筑公司仍须承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