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经常拖欠工资,员工离职获补偿金

来源:天津工人报 作者:卢彦民 发布时间:2022-08-05 17:05

摘要: 辞职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李某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即由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5500元。

【案情介绍】


2021年8月30日,李某被聘至某钢制品有限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工作,双方约定李某每月工资5500元,依法享受五险一金待遇。同时,双方签订一份三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在李某工作期间,该公司经常拖欠员工的工资,李某为此多次找公司协商解决,公司一直以在审批流程中为由拖延,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形下,李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通知。辞职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李某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即由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5500元。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吗?二、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况,应当如何维权?


首先,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其次,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维权,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工资必须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日期一旦确定后,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日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工资的,则按拖欠工资处理。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其中,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比如:(一)未按照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五)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故意回避、逃匿的;(六)其他影响、侵害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形的。作为劳动者,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维权,或申请劳动仲裁。


结合本案,劳动者李某在单位工作期间,该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李某支付相应的工资。但该公司未为李某按时支付工资,李某可以以单位存在过错,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为企业存在过错行为,所以员工被迫辞职时,企业需要给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梁嘉蕾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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