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一些企业往往注重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来约束职工,而对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则轻描淡写或避而不谈。当职工遇到竞业协议只约定职工义务而未约定企业如何给付经济补偿,或者虽约定经济补偿但企业拒不履行时,该怎么办呢?
【案例】
竞业协议未约定补偿,职工履约后有权追偿
马某于2020年5月入职一家公司并担任销售部经理职务,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9500元。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马某与公司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对竞业限制的地域、期限以及违约金作了约定,但对马某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未作约定。
2022年5月,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马某从公司离职后,进入与公司无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并请求公司按月支付其补偿金。然而,公司以双方并无此项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那么,马某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吗?
【点评】
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只能“免费”履约。相反,只要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就应向其给付经济补偿且无权主张免责。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本案中,马某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其有权要求公司按法定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