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一些企业往往注重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来约束职工,而对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则轻描淡写或避而不谈。当职工遇到竞业协议只约定职工义务而未约定企业如何给付经济补偿,或者虽约定经济补偿但企业拒不履行时,该怎么办呢?
【案例】
竞业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可主张协议无效
2年前,谷某进入一家公司从事主播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其中,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第5条载明:谷某从公司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到本地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相关岗位,并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及与短视频相关的内容,若有违反,应支付违约金12万元。然而,该协议并未载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应当向谷某给付多少经济补偿。
2022年6月初,谷某以身体欠佳为由从公司离职,之后进入另一家企业从事主播工作。公司认为,谷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给其经营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和损失,遂要求谷某支付违约金12万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谷某想知道:其与公司在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据此,一份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不仅要依法明确竞业期限、地域等,而且要对竞业限制补偿作出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实质上是竞业限制协议,而公司在补充协议中只约定谷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却未约定向谷某支付补偿金,显然是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故该份补充协议应属无效。相应地,公司无权要求谷某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