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劳动者的高温待遇落到实处,让劳动者享受到充分的劳动保护,是每一个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可是,因认识上的偏差或受其他因素影响,在实践中总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以下连载的6个案例表明,用人单位只有做到“六不能”才能确保自身不违法、无侵权,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案例1】 高温津贴不能想不发就不发
江淼是一家私营物流公司的搬运工。工作苦累不说,最难熬是每年夏季顶着高温干活却没有一分钱高温补贴。近日,他得知在同城打工的同乡每年夏季都有700元至1500元不等的高温补贴,于是就找老板谈了高温补助费用发放一事。岂料,老板不仅不同意向他发放高温补助费,还称高温补助费发与不发是企业自己的事,职工无权过问。
【评析】
物流公司老板的说法与相关法规规定相悖,江淼可依法主张高温补助费。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4条第7项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在这里,江淼要求公司发放的高温补贴、高温补助费,实际上就是该规定中的高温津贴。因此,江淼可依据所在地区高温津贴标准,要求公司予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