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已经补签,还能索要二倍工资吗?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2-07-19 16:32

摘要: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编辑同志:


我于2022年1月12日入职北京市某科技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入职后,科技公司未及时与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22年6月12日,科技公司才跟我协商签约事宜,并于当日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上的落款日期则倒签到2022年1月12日。我最近从科技公司离职时,要求科技公司向我支付2022年2月12日至2022年6月1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被拒绝。


请问:我若就此提起劳动仲裁、诉讼,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是否会支持我的请求?


读者:庄子华


庄子华读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入职后,科技公司未在1个月内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显然违法。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后,是否还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呢?由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无具体规定,因此各地处理不一。虽然有些省(市、区)就此作了规定,但规定也不相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1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你离职前的工作单位在北京市,自然应适用北京市的上述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5个月时间后,科技公司与你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将日期补签至实际用工之日的行为,已经构成双方间的“合意”。在此情况下,你若诉请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无法得到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的支持的。除非你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实际上要证明并非出于本人自愿,这是非常困难的。


潘家永 律师


责任编辑:刘振思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辞职说走就走,赔偿损失在后头

合理调岗,职工服从没商量

外卖骑手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获法律支...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