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
我们是一家私企,2021年年底,一位中层领导突然提出离职,我们挽留无果只能放行,并与其结清了工资及股权激励等费用。因涉及金额较大,我们还签订了协议,约定所有工资待遇均已结算完毕,再无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再就相关劳动权益提起仲裁、诉讼。本以为就此相安无事,谁知今年6月中旬我们接到了仲裁委的通知,该员工以离职协议显失公平,按法律规定可以撤销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其入职时承诺的绩效奖励。事实上当初的绩效奖励早就被后续实行的股权激励机制替代了。不是说好再无争议,不再仲裁诉讼的吗?仲裁委为何还受理,我们的协议还有效吗?
读者 霍先生
霍先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显失公平,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我们判断离职协议是否显失公平,通常还要看诉请所涉劳动者的权利在价值评价上是否优于合同自由的价值。如工伤待遇的补偿涉及劳动者健康权的保护,在认定是否显失公平时一般就从宽掌握。从你目前所述看,尚无法得出你们双方所签离职协议显失公平。
至于约定“不得起诉”,因诉权属于公法上的程序权利,是不能被放弃的,所以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因此,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并不违法,相信他们会根据查明事实做出公正裁决。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