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2020年入职现在的公司,今年7月离职。从入职该公司开始,我就没有休过年假,公司也从来没有给我发放未休年假的补偿。
请问:若我现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2020年的年休假补偿,是否过时效了?
职工:韩珠
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9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如何处理?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依据上述规定,年休假200%的补偿属于福利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该规定指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同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综上,您2020年未休年休假应得的法定补偿的仲裁时效应当从2021年12月31日起计算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