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认为,老张在蓝莓园做除草工,去园外救火多少有一些“见义勇为”的性质在里面,如果是“见义勇为”,那是不是算工伤呢?
章芊昊解释道,法律上所指的“工伤”及“工伤认定”是建立在双方为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之后是通过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开展维权;而如果是劳务用工关系,可向法院起诉解决。
“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这种‘见义勇为’情形的受伤,也是可以视同工伤的,但‘见义勇为’同样需要有关部门的认定。”章芊昊说,见义勇为的重点在于“义”和“勇”。见义勇为属于危难救助行为,属于紧急无因管理和行政法上的行政协助行为。
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危难救助义务的情况下,为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实施了防止、制止不法侵害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危难救助行为,是“义”之所在,反之,消防员在工作期间,履行救火职责就不算见义勇为,因为这是消防员的职责所在。见义勇为的行为还体现在“危险性”上,属于危难救助行为。危难救助性让见义勇为不同于一般的助人为乐、无偿帮工等。临危不惧是“勇”之所在。只要符合以上两个重点,就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认定见义勇为。
“各地都有针对‘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在安徽和上海,分别就有《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章芊昊表示,“尽管各地的奖励保障规定不同,但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认定,通过申报、行为确认、表彰奖励来完成流程和认定。”
孙志帅补充道,如果是在用人单位组织的、倡议的活动中负伤,原则上可以视为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单位安排的相关工作或活动受伤,应认定为工伤,而不是视同工伤。(接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