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试用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间
小魏应聘一家公司,经过面试,双方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当时,他没在意此事。后来,与大学同学聊起此事,同学提醒他,试用期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有关。小魏想知道,公司跟他约定的试用期是否合规?若不合规该怎么办?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不能单独签成合同。
本案中,小魏的试用期至多为2个月,公司多约定了4个月,显然不合规。对多约定的4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尚未履行,小魏可以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改正。如果已经履行,小魏可以要求公司以其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