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2015年8月2日,杨某入职公司,担任出纳一职,劳动合同期限5年。2017年3月4日,杨某与部门经理发生争吵。3月22日,公司向杨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杨某,因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对其予以辞退。杨某表示,自己从未见过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公司制定这些时也未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更未公示。公司上述做法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公司解除与杨某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制定及公示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方面,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不能据此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享有一定的用工管理自主权,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涉及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法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然而,公司案涉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并未经过前述法定民主程序,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解除公司与杨某劳动合同的依据。
另一方面,公司规章制度公示程序不合法,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不能据此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前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而,在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上,公司只有依法履行了公示程序,该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案涉规章制度未经法定公示程序,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公司解除与杨某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不仅制定程序不合法,而且未经公示,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解除与杨某劳动合同的依据。公司据此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杨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实践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在既不和劳动者协商、也不向劳动者公示的情况下,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遇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首先要仔细研究规章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如果规章制度本身不合法,劳动者既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依法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