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沈某从一家公司离职后,在一家新单位通过了笔试、面试等,双方即将签约。可是,在进行背景调查时,新单位看到原公司在沈某的档案中,有描述沈某“作风败坏”“工作漂浮”等文字,因此最终没有与沈某签订劳动合同。沈某认为,原公司这是捏造事实、毁坏个人名誉的行为,因此向原公司提出索赔。原公司负责人却表示对此事“一无所知”,并提出或许是工作人员私自所为,与公司无关,沈某无权向公司索赔。那么,沈某能否就档案中的“抹黑”行为向公司索要赔偿?
【分析】
沈某有权向原公司索要赔偿。
员工档案是企业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员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员工档案记载的内容对员工影响很大,要求记载者务必严谨客观,尤其不能“抹黑”。
本案中,原公司在档案中出现捏造事实、毁坏沈某名誉的内容,无疑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造成侵害沈某名誉权的实质行为。对沈某被新单位拒绝录用等后果,无论原公司是听之任之还是疏忽大意造成,都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也就是说,即使“抹黑”沈某档案的行为系原公司工作人员私下所为,由于其工作人员对档案的管理、记载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决定了原公司也需先赔偿沈某后,再向相关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