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个多月以前,公司以经营需要为由,口头通知对我进行调岗降薪,我既没有表示同意,也没有表示反对,但因一职难求不得不到新岗位上班。如今,我要求回到原岗工作恢复原工资待遇,公司却以我超过40天未表示反对调岗,应视为已经同意调岗降薪为由拒绝。
请问:这种情形可否视为我同意调岗降薪?
读者:沈萍萍
沈萍萍读者:
公司不能按你同意调岗降薪处置此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规定的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是,本案中你所在公司事先根本就没有与你协商,更不用说达成一致。即使按照你是否已经通过沉默的方式同意调岗降薪,答案也是否定的。
因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沉默原则上不能视为意思表示。明示是指通过书面或者口头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默示是指由行为推断的意思表示,如点头进行承诺。沉默是指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故又称“不作为的默示”,单纯的沉默并不构成承诺。
本案中,你当初既没有表示同意,也没有表示反对,此后持续超过40天未提出异议既不属于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明示,也不属于以自己的行为作出的默示,恰恰符合沉默特征,因而不能视为已经同意调岗降薪。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