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工”与平台:劳动关系的两种情况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杨琳琳 发布时间:2022-06-28 18:02

摘要: “网约工”与平台:劳动关系的两种情况。

【以案说法】


案例一:存在劳动关系


2018年12月20日,赵某入职某供应链公司,岗位为某平台外卖员,月平均工资近7000元。2019年1月27日,赵某在送外卖途中不慎摔伤,公司未支付任何费用。赵某起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要求确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仲裁委驳回其仲裁请求。后赵某不服,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赵某主张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虽不认可,但认可其为某平台外卖员,为赵某注册帐号,讲解工作要求,向赵某发放头盔和工服,进行线下管理协调,并向赵某支付费用。法院认定赵某接受公司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故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


案例二: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8年1月,沈某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市级分公司,工作岗位为某平台外卖员,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3月,沈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某分公司未给沈某缴纳工伤保险,沈某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后沈某与某公司及分公司因劳动争议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沈某要求确认其与某分公司的劳动关系,某公司要求确认其与沈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沈某在注册众包骑手时的平台服务协议和劳务协议的协议主体并非某分公司,沈某虽主张与某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证明某分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故确认沈某与某公司、某分公司均不存在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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