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购模式备受青睐,因派送快递导致的交通事故也因此引起较多关注。若快递员在派送快件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他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东莞中院审理了一宗这类案件,最终法院判快递公司担责。
2018年11月5日,小宋在驾驶电动车时,车头与快递员小臧驾驶的无号牌超标电动三轮车相撞,引发交通事故。小宋被撞伤,且两辆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宋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臧负次要责任。小臧主张其为腾某快递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为腾某公司派送快件。于是,小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臧、腾某公司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宋因本次事故致损约17万元。按责任比例,酌定小臧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约6.8万元。由于小臧是腾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为腾某公司派件,故判决由滕某公司对小宋进行赔偿。但腾某公司认为小臧不是公司员工,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对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予以确认,并另查明:事故发生时,腾某公司享有圆某公司在东莞东城的特许经营权,腾某公司又将案发区域内的圆某快递网络经营权承包给小冯,而小臧负责分拣、派件等工作,并从小冯处定期领取劳动报酬。
东莞中院二审认为,从小冯与小臧的关系来看,小臧的工作受小冯管理,二人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而小冯与腾某公司之间属于公司内部发包、承包性质的法律关系,承包人以发包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故对外责任的承担应为腾某公司。最终东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法官告诉记者,当快递员派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时,根据用人责任原则,对外应由被特许经营人(加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内部承包人不承担对外赔偿责任。
法院呼吁,为规避各主体从业风险,从事快递业务的公司与个人应购买相关保险,以应对派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同时,快递员应树立安全意识和文明行车意识,快递物流企业也应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不断规范和完善配送服务,避免更多交通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