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防范企业滥用“免费劳力”伎俩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2-06-22 09:56

摘要: 签订劳动合同,进入用人单位,也会碰到一系列欺诈行业。

员工经过招聘、面试,签订劳动合同,进入用人单位,也会碰到一系列欺诈行为,其中试用期作伪,使劳动者的试用期变成“白用期”或“廉价期”,就是少数违法企业惯用的伎俩。


伎俩一:先试用后签合同


不少用人单位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提出先试用一段时间、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或者先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并达到考核要求再签订劳动合同。


但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试用期具有唯一性。因此,无论是将试用期另行约定于劳动合同期限之外,还是仅约定试用期而不约定劳动合同期限,都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


对劳动者来说,如果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合同或先约定试用期后签劳动合同,这两种做法都是错误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


伎俩二:随意延长试用期


一般情况下,试用期的工资比正式员工低,有的公司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往往在第一次试用期快要结束时,以劳动者表现欠佳,还需继续努力为由,再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或者是对原来的试用期进行延长,最后再找一个诸如能力不足的理由进行辞退,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劳动者碰到任意延长试用期的用人单位,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伎俩三:压低试用期工资


有些企业为了吸引求职者,会标出较高的薪酬,比如8000元/月。但面试时会告诉求职者,为了考察求职者的能力,试用期只能付3000元/月,如果能顺利通过试用期,才可以享受转正后的待遇。结果劳动者会发现,自己无论如何也过不了试用期,用人单位就是用这种方法,不断重复招人,用高薪酬为诱饵,实际是低薪用人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转正后工资的80%,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遇到上述情况,劳动者既可以当场拒绝,也可以在拿到明确标注“高工资”的劳动合同后,先工作后维权。


伎俩四:随意辞退或不让辞职


有些公司经常以“试用不合格”为借口,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而且不发劳动报酬,试用期成了一些用工单位使用“廉价劳动力”的法宝。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有些公司规定,试用期内离职必须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以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为由不让员工离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员工离职只需提前3天告知企业。同时企业有义务为员工提供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助员工办理社保和公积金转移。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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