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一审法官、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杨法官表示,网络主播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并非企业支付了报酬、个人为企业提供了劳动,就一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亦非只要签订所谓合作协议就一概否认二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直播带货”虽然加入网络、电商元素,但并未发生生产要素的重构,依然适用传统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判断标准。
利用劳动关系法律特征,从直播的时间、空间、内容及收益分配方式等方面对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进行辨析,为界定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指引,有利于保障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