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举报公司被解雇法院诉讼获赔偿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杨俊生 发布时间:2022-06-13 13:24

摘要: 对举报人员采取报复性解雇的,属违法解除,应当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对行为正当性应当综合考虑举报内容真实性、举报方式妥当性等加以判断。用人单位由此滥用用工管理权,对举报人员采取报复性解雇的,属违法解除,应当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基本案情】


郑某于2008年8月12日入职某模具公司。2019年11月21日,郑某向政府部门主办网站举报模具公司存在违法用工、违规经营等行为。模具公司随即调整郑某的办公室,不再向郑某提供必要办公设备,并且在郑某工位上安装监控,对其履职行为进行全程监控。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3日,模具公司陆续以“在公开网站以不实内容对公司进行投诉举报”“擅自离岗、有看英文书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事由,先后给予郑某两次严重警告处分,并基于该两次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郑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在政府部门主办的理政平台公开举报投诉是其行使法定权利的行为。模具公司理应正确审视是否存在相关问题,正确作出处理。但模具公司随后不安排郑某工作,不提供其办公设备,甚至在工位上方安装监控,并以监控情况对郑某作出处理,属滥用用工管理权、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遂判决模具公司向郑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模具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等行为有举报投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由于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相较于执法监管等外部监督形式,更容易发现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国家支持正当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行为,鼓励劳动者与违法行为作斗争。


本案中,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非但未能认真对待,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加以核查审视,相反采取一系列不当的用工管理行为,对劳动者变相惩罚进行“报复性解雇”,已经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本案中,两级法院查明有关事实,给予行为定性并依法作出裁判,为推动促进企业合规用工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典型范例。


(作者单位:杨俊生)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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