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易怀丽 发布时间:2022-06-13 15:50

摘要: 非因劳动者请求或劳动者过错,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

职工纪某应聘到泰州一汽车有限公司,后在连云港项目部上班,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上班的第三个月月底,纪某骑车摔伤住院。他及时通过电话和微信向公司请假并询问是否要提交书面假条,公司主管说不用。请假得到批准,纪某就安心在家养病。


一个多月后,他想回去上班,主管告诉他,“暂时没有岗位,让他在家等待”。一等就是4个月,焦急的纪某去查社保缴费情况,得知其在住院期间社保已被公司停缴。他联系公司得知自己已经被解除劳动合同,因为他没有提交书面请假条,单位以其自行离职处理。


因讨要说法自行协商未果,纪某到市总工会反映情况,并请求工会给予调解。要求公司支付其病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等共计11000余元。单位认为纪某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视为其自行离职,不存在医疗期问题及相关待遇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微信、电话请假是否算履行请假手续?医疗期内,单位能否解除纪某劳动合同?


焦点一:微信、电话(录音)请假是否算履行请假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微信、电话录音、电子邮件等通信信息属于电子数据,因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纪某提交了微信请假的聊天记录,属于履行了正常请假手续,单位不能以未提供书面假条为由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


焦点二:关于是否存在医疗期及相关待遇问题?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生病的医疗期一般为3—24个月,具体时间应根据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为准,医疗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因劳动者请求或劳动者过错,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包括经济性裁员。本案中,纪某提交了住院记录、诊断证明及建议休息一个月的休假条等相关证据,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其病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该案经过连云港市总工会的积极沟通与协调,多次对双方进行普法宣传,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纪某各项费用7000元。协议签好后,公司当场微信支付完毕。双方对工会工作人员专业尽责的工作态度给予充分肯定。


特别提醒职工,如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先与公司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调解不成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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