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遭遇交通事故协商无果,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助其维权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作者:胡翀 发布时间:2022-05-17 14:10

摘要: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实际,综合考量认定用工事实。

跑腿送餐遭遇车祸,外卖小哥主张维权却遭遇了尴尬——用工单位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负责;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确认自己的劳动关系却被驳回。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就维权无门?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得到了否定的答案——在处理这类诉讼案件时,平台合作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实际,综合考量认定用工事实。


穿上工装骑上电动车,外卖小哥送餐途中不幸遭遇车祸


2016年,小宫通过天天跑腿公司舟山分公司负责人车某某和监事董某某的面试后,收到印有“美团外卖”字样的员工服装、员工手册和一辆用于外卖派送的电动车,正式成为舟山地区的一名送餐员。


根据公司规定,小宫每天上午9点到站点参加晨会,听站长总结前一天工作,讲注意事项,还一起喊口号。上午10点开始通过手机APP自行接单、送餐,晚上9点下班;如遇值班,则晚上12点下班。


干了几个月后,小宫在一次送餐的路上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严重,治疗需要巨额医疗费。好心人提醒小宫:“工作期间因事故受伤,应该算是工伤吧?”小宫马上联系了负责天天跑腿公司舟山分公司日常管理的车某某和董某某协商此事。然而,他们却说小宫的送餐行为与公司无关,小宫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非公司发放,而是车某某发放,如果一定要有个雇主,也只能是车某某个人。


协商无果仲裁被驳回,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协商无果,小宫向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自己与天天跑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可让他没想到的是仲裁委驳回了自己的仲裁请求。无奈之下,小宫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平台合作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量认定。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天天跑腿公司与美团签订《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协议》,承接舟山地区的美团外卖配送业务;小宫由天天跑腿公司聘用并接受岗前培训后,被授予在“美团外卖商家版”软件上“抢单”权限;小宫在公司规定的时间段和配送区域,按公司规定的配送服务规范上岗配送外卖,遵守公司规定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奖惩措施等;小宫和其他配送员一起,每天参加公司组织的晨会,接受站长点评和培训;从上岗到事故发生,连续5个月,公司根据小宫的业绩和服务质量,按月向小宫发放劳动报酬。综合以上用工事实,法院依法确认小宫与天天跑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规范用工,坚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车某某正是看到送餐员从业门槛低、人员流动性大、工作地点分散等特点,与平台合作用工企业劳动关系的认定比传统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更为复杂这一点,以为这种‘云端’上的关系很难查实考证,就主张其向小宫转账与公司无关。”经审法官解释说,“仲裁委也认为小宫提供的银行流水只能证明负责人车某某与小宫有资金往来,不能证明车某某代表天天跑腿公司向小宫发放工资,所以驳回了他的请求。”


从小宫实际工作内容来看,虽然工作地点相对分散,工作时间较为灵活,可他每天上午都要准时到相应站点参加晨会,穿统一员工服装,按照公司规定通过手机APP自行接单、送餐,且有固定下班时间。这种用工管理与传统劳动关系并无二致,小宫与天天跑腿公司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特征,具有人身和财产依附性。因此,法院依法确认小宫与天天跑腿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全国人大代表、岱山县抲鱼人渔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夏永祥认为,以事实为依据,确认小宫与天天跑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不仅是人民法院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坚决维护,更为相关企业敲响了警钟: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为劳动者提供保障,从招录外卖送餐员开始,到与外卖送餐员解除劳动关系的各个环节都应规范。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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