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怎么办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作者:罗逸 发布时间:2022-05-12 10:23

摘要: 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怎么办

近日,一面书写着“为民解忧优质服务”的锦旗被送到了杭州市临安区矛调中心16号职工维权窗口,感谢“娘家人”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原来,卢某和田某为杭州市余杭区某物业服务公司职工,入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日常用工地点为杭州市临安区某项目。卢某等自入职后一直兢兢业业工作,多次获得小区业主锦旗表扬。今年3月11日,他俩因工作原因与时任项目经理产生纠纷,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3月14日,卢某来到杭州市临安区矛调中心寻求援助。职工维权窗口接待后发现,因用人单位注册地点不在临安辖区内,若无法证明用工地点在临安区,则临安区仲裁委无管辖权。建议卢某及田某补全用工地点为临安区的相关证据后通过法律援助提起仲裁维权。


4月初,卢某和田某将补全证据提供至窗口,证实原项目经理因作风问题已被卸职,公司已指派新任经理接管工作。援助法工在此基础上立即与用人单位负责人电话沟通,阐述法理与其进行协商。


经充分协商,最终用人单位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向卢某和田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且配合两人进行社保的转移。4月8日本案经调解结案,调解现场,用人单位负责人郑重向卢某和田某道歉,并在约定时间内及时足额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本起纠纷圆满结束。


临安区总工会职工维权窗口的援助法工陆惠娟提醒,《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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